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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劳动纠纷事件仲裁有效日期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规定甚为简略,极不完善,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在逐年不断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相关条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被雇人之间,“因为各种劳动条件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确定了2年诉讼时效,有相当多的人就是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遭败诉的惨痛教训中,开始认识了诉讼时效,领教了诉讼时效的厉害。但是要问及什么是仲裁时效,恐怕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熟悉,这种情况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当初。现在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而有相当多的人恰恰是因为仲裁时效问题打输了官司。那关于仲裁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我国关于仲裁时效已有的立法规定

1.《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16条规定;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

3.《劳动法》第82条规定;

4.法释「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

5.《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缺憾与完善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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