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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重大责任案件的成因及法律适用

摘要。文章基于实际案例,就造成责任事故的原因予以剖析,并提出了防范此类案件发生的建议,同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预防与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责任事故案件;犯罪预防;法律适用;安全防范意识

2007年以来,北京市某检察院受理责任事故案件10件,共造成12人死亡。通过调查发现,这些责任事故型案件的发生均有特定的原因。本文拟基于实际案例,就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予以剖析,并提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的建议,同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预防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给予分析。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

1.1事故当事人违章作业

事故当事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如2007年11月12日14时左右,北京时权酒店保龄球馆维修工刘某,在维修设备时,在设备启动过程中违章作业,将头部伸入进球口内观测,导致颈部被扫球板与排瓶机前端钢质灯罩夹住而窒息死亡。又如2008年1月18日晚,北京鑫大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皮带巡检岗位工王某因未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清理传送带上的异物,致使右手卷入传送带与动力轮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1.2事故单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对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甚至拒不整改,从而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2008年4月21日7时许,北京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巴车载乘客30余人,途经该县南碱厂村路口上坡路段时,翻下6m山沟,造成1名乘客当场死亡。该公司大部分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检测维护已经过期,大部分司机没有上岗从业资格证。交通局运输科此前先后三次进行了检查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及时整改,最终导致4.21伤亡事故的发生。

1.3安全监督管部理门存在监管漏洞

由于各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识不一致,对监管主体有争议,致使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无人监管的现象。如皇冠大厦车库建设过程中冯某电击致死事故,由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密云县分局和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2004年北京市政府及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下发的“京政办函[2004]47号”及“京城管执字[2004]97号”两个文件的理解存在分歧,虽然均认为该单位无批示建车库的行为违法,但都认为应当由对方负责监管,最终造成无人监管现象的发生。

1.4事故单位缺乏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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