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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法律问题及策略思索

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

2004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资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文件。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之间的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们将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投资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规定缺乏严谨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年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性。我国虽然针对企业年金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企业年金市场还是表现出了不同层次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一)投资比例缺乏限制

在关于企业年金的各种现行法律中,都缺乏对委托人投资比例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慎,出现亏损或者破产,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2002年,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许多安然职工都将养老金投到了企业股票当中,但是,因为一直隐藏的债务问题和管理上的原因,安然股价一路狂跌,最后致使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灰飞烟灭。我国虽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对每一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大体做了限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中,只规定了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占总体投资的比例,对企业年金的整体投资比例没有限定,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企业年金投资的高风险性。

(二)投资风险补偿力度小

针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但是懂得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人不难发现,以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于投资风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股票型基金,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提取需要133年才能达到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型基金则需要600年。笔者认为,关于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坚持“双腿走路”,在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同时,设立盈余准备金,当企业年金的实际回报率过低时,可以先用盈余准备金进行补偿。

(三)投资管理人鱼龙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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