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认知
在一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笔者对经济法学的现状与未来作了20个字的概括,它们是:深化的共识,多彩的个性,团结的队伍,艰辛的征途,现把它们作为本文的主题,略加阐述,文章也涉及到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问题,供学界同仁们指正。
一、深化的共识
这里讲的共识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就是:
(一)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认识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深化经过30年的探索,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了基础性的一致认识,并能够从较高的理论层面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形成了经济法的自身理论体系。包括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定,对经济法律体系及经济法学体系分类与概括,对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对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分类的诠释,等等。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以不同的语义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尽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然而殊途同归,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论证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得到了深化。
(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化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内部的有关实体法(经济法的部门法)的研究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大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目前,在经济法学体系内部形成了若干个部门经济法体系,诸如,金融法体系、垄断法体系、财税法体系、资源能源法体系、企业法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等等。这些部门经济法又由若干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所组成,进而构成了经济法内部的子体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家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部门法的研究相脱节、总论与分论研究两张皮的情况。
(三)法学界对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及法学体系中重要地位认识的深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独立与不独立”的论争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的百花园中,已成为愈开愈绚丽的一支奇葩。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法学界和政界的承认与肯定,经济法学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当然,对所有的共识,我们要进一步提炼,使其有更深的理论层次,有更高的概括性。
二、多彩的个性
(一)基本形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若干个学术“流派”,特别是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理论研究中形成各自的鲜明特色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在探索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在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论。尽管各论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的揭示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论均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各论均有各自的理论特色,有着不同的理论深度和不同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信奉群体。真是“五音纷兮,繁绘”。应该讲,经济法学的研究打破了我国法学研究中僵化的仅为解释法学一家的传统模式,在自身的探索、探究中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这在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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