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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经济发展形式的经济法学

一、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须

1.“人要为发展负责”的内涵。首先,人要为发展负责,这里的发展是指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它既包括个人的发展,也包括国家的发展,在国与国之间也指和平发展、共同发展;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的发展等。其次,人要为发展负责,这里的人包括一切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派生出来的人的组合体(包括家庭,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政党等,也包括民族,国家等),在当今世界任何个人以及人的组合体,都要为发展负责。最后,人要为发展负责,这里的责包括道义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责任。我国古代社会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说法,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人要为发展负责,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为发展负责。因为,既然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而发展又是在法治条件下搞发展,那么,我们除了要从思想上、政治上和道义上为发展负责,也必须通过法律来要求人们为发展负责。中国长期以来合作文化、竞争文化和发展文化相对缺失,这多半与中国经历了长达数千年的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封建社会有关。但是,从新中国成立起,尤其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中国的合作文化、竞争文化和发展文化也随之逐渐兴起来了。有位美国学者在《贫国与富国:基于治理理论的解释》的论文中曾经顺便提及“人要为发展负责”[1]。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入发掘的思想;我们应当把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须是科学发展和人要为发展负责这三点链接起来,在中国大力培育发展文化,为中国更快更好的发展服务。

2.倡导人要为发展负责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是指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真正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使经济发展朝着有利于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前进[2]。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仅仅依靠市场力量并不会自发形成。市场主体的“经济人”本性,使其更多的是简单地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市场竞争的强制力又迫使每个企业越过正常的比例不断地前进,甚至以垄断、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来谋求自己的过度经济,以掠夺性的方式,无节制地实现自身发展,从而破坏生存环境,带来“外部不经济问题”和“公有物悲剧”的情况,危害整体发展、下一代人发展和自身的可普遍、可持续发展。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从党的十三大就开始强调要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但到目前为止,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现状依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重要原因。资料显示,“进入新世纪,我国投资从2000年的35。5%上升到2008年的43。5%;出口从2000年的20。8%上升到2007年的36。3%;投资与消费结构依然不协调,我国消费率从2000年的62。3%下降到2008年的48。6%;主要工业行业产能过剩,能源消费总量继续加大,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从2000年的13。8亿吨标准煤上升到2008年的28。5亿吨标准煤”[3]。因此,要想真正破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愿意转”以及后续的“怎么转”、“持续转”等难题的关键在于构建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体系,而法律制度作为行为规则的底线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最后屏障,也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倡导人要为发展负责、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将有利于通过制度体系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全局部署落实到个体实践,有利于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制度、责任制度增强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从而带动整个宏观经济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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