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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社会工作立法问题

1.立足国情和文化传统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立法形式也有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强调法典的权威,强调形成完整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成文体系,而英美法系则往往通过单行法对社会工作进行专门规定;立法模式也分为集中立法模式,即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社会工作法,完整规定关于社会工作的各项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加拿大艾伯塔省的《社会工作职业法》、马耳他的《社会工作职业法》等,分散立法模式,即在多部法律中分别规定社会工作各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奥地利的《社会工作人员法》、香港地区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等,附属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附带地规定社会工作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例如瑞典的《社会服务法》、韩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法》等。我国历史上长期采取单一制的国家形式,从立法体例上也一直遵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因此采取统一的法典形式即集中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既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是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最佳选择。

2.基于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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