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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法律政策及立法展望

数字经济的概念及其发展

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最热的话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就提出了数字经济的概念。1999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新兴数字经济报告》,把数字经济描述为电子商务以及使电子商务成为可能的信息技术产业两个方面。同年,美国统计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数字经济的具体范围,包括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化企业以及网络交易。可以看到,早期对数字经济的理解基本都指向了电子商务以及it产业。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崛起,数字经济所涵盖形态不断扩大,远远超出了电子商务以及it产业的范围,很难再以行业或者产业对其进行界定。而到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各行各业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融合,产生了更多的新业态。因此,各国对数字经济的理解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业层面,而是将其归结为一种经济活动。例如,俄罗斯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保障俄联邦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在生产、管理、行政等过程中普遍使用数字或信息技术的经济活动”;再如,韩国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互联网在内的信息通信产业为基础进行的所有经济活动”。2016年,g20峰会首次以数字经济为主题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并对数字经济进行了定义。《倡议》指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这个定义目前也被各方广泛认可并援引。结合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数字经济的核心或者主要特征:首先,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其次,数字经济是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最后,数字经济是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发展驱动力。而数字经济的法律规则也应当主要围绕这些特征来建立,使其适应和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中国数字经济法律政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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