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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构想

摘要。随着动物保护主义的兴起,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动物的福利成为现代国家动物保护的重要模式。西方很多国家已建立了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尽管我国也陆续出台了几部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与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阐述动物福利立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经验,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提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状态的改变,我国的社会形态正处在转型时期,在此过程中产生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有关动物的权利问题也较为突出。社会公众对动物保护仍意识淡薄,从而使得虐待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如网络上疯传的虐猫案、不断出现动物园中的老虎被累死、给活猪灌水以增加重量、刘某某硫酸伤熊等类事件不断出现。这些现象表明,我国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存在许多缺陷。从人类长远利益发展来看,保护动物福利,禁止虐待动物,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因此,完善动物福利立法已迫在眉睫。

1动物福利立法的逻辑起点

1.1动物福利的界定。动物福利一词最早由美国著名学者休斯提出。他认为,动物福利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由此可知,他将动物福利分成精神上的动物福利和生理上的动物福利两类。1990年台湾学者夏良宙认为,从对待动物的角度,动物福利可以概括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1]。上述学者对动物福利所下的定义与理解,有利于动物福利理论的研究。尽管国内外对动物福利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普遍认为其是指动物的心理和生理要尽可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恐惧,使动物得到幸福、安全和健康,即在康乐的状态下生活[2]。动物的康乐是指动物“精神愉悦”的感觉状态,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生存与生活,包括无疾病、无异常行为、无精神紧张抑郁等。

1.2动物福利的伦理基础。近代西方思想家们关于动物福利的必要性提供了三条理论根据。第一,残酷论。此观点认为粗暴、不择手段地掠夺和杀害动物是极其残忍的。动物虽然不属于人类,但是其具备一定的感知力,具有与人类相同的“理性”,人类应当人道地善待、利用动物。倘若一个人以残忍的手段对待动物为乐趣,那么他同样对同类会变得冷酷、麻木不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康德。第二,动物感觉论。此观点认为动物具有感知能力,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快乐。凡是能够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错误和被谴责的行为,凡是能够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正确和提倡的行为。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的对与错时,应当首先考虑动物的感受。该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边沁和彼得•辛格,其中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该观点的哲学基础,辛格的动物理论是动物权利和动物解放运动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第三,动物权利论。此观点认为动物具有感知力和生命,而天赋权利以感知力和生命为基础,因此动物拥有天赋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动物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天生不被虐待和杀害。支持该观点的主要有汤姆•睿根、玛丽•沃伦、艾莉森•希尔顿等[3]。

2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的理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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