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立法体例选择探讨
摘要。长期以来,民法法典化的模式化商法该何去何从一直是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目前,支持民商合一者为之众,民商分立理论颇为势微。分析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大而全的商法典,还是商法抛弃自身独立性完全并入民法典之内,在中外的立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少缺陷。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体例
一、理论渊源
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据有关统计,迄今为止,约有四十多个国家采纳了这种立法模式。对上述国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这种立法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2.民法是普通私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3.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归商事法院管辖。
4.民法典一般有系统全面的总则,商法典主要是一些特殊商事制度的构建。民商合一是相对于民商分立而出现的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人不再是一特殊阶层,商人的特权不复存在,商事活动中主体权利趋于平等,使得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民商分立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并直接反映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传统与学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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