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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诠释

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出发,试分析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财产分割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现略述如下:

1.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l9条或第l8条的规定。而第17条和第l8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l7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1.2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可以约定财产,但没有规定财产约定的程序、构成、效力等,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采用约定形式。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

1.3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与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杈的一些基本原则相矛盾,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2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2.1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想

《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上,肯定夫妻个体对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尊重相互问的契约关系。夫妻财产契约化能够充分体现公民个人对财产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与备用功能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其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从而达到约定财产制的法律目的。笔者认为可作以下几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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