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会保险细则的理论基础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宗社会保障制度。188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伤亡事故保险法》,从而为职业伤害提供了一种现代化的解决机制: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始于50年代初,经历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0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12月8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蕴含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权是人权的应然权利,即人权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资本论》中写到。“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而劳动权并不是与生俱有,而是在阶级斗争以及劳资纠纷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具体化、法定化。“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
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提出“生活、工作或者死亡”,这被认为是无产阶级第一次提出劳动权利的口号;1848年二月革命,法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布《为全体市民提供劳动机会的宣言》,承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第一次以法令形式确认了劳动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最早规定劳动权的一部宪法,自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劳动权是一种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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