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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量刑问题思索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中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民事赔偿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虽然酌定量刑情节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于量刑仍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也曾强调指出,“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犯罪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可见,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一方的损失,并能够得到被害人一方谅解的话,那他“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无疑会大大降低,法官以此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判决也是有法可循。可是,虽然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了民事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但具体如何“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却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所有这些都由法官来决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因此,笔者拟分析几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具体问题分析

(一)赔偿是否可附条件

刑事案件中的审判员经常会遭遇这样的窘境: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前提是法官必须答应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减轻处罚,否则一文不赔。这里暂且不论这种要求合理与否,真正让法官头疼的是,如果法官对此类要求置若罔闻,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决的话,那么很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被害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补偿。当然,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因为一些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需要通过被告人家属出钱赔偿,而被告人家属便以自己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为由和法官谈条件,只有当法官同意给被告人减刑或者判处缓刑时才肯拿钱出来。但也有一部分被告人为了获得减刑或者缓刑,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以赔偿来要挟法官,如果同意判处减刑或者缓刑就赔偿,否则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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