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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维权体系的建设思索

一、侵害农民权益的三大领域

(一)传统的土地产权机制、征地机制不合理,土地管理者往往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直接主体

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被赋予了土地管理者的法人地位,但这些管理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大的行政色彩。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不明确,导致了大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大量征用农民土地。

(二)传统的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不合理,农民容易遭受各种歧视待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形成了城乡两种不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正是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和延续,导致了城乡差别的日益扩大。

(三)不法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不断制造坑农害农事件

总观起来,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民工参保缴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作报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民工经济补偿等。

二、农民维权的内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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