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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体制不足以及完善

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劳动争议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根据法律设置,和解与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则为必经程序,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又称为“一裁两审”制(也有称“一调一裁两审”制)。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兼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它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

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适用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判决后,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审(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在一年内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执行期限又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样,如果是一个一般的劳动争议纠纷,走完整个程序,至少需一年左右时间。如果是工伤案件,因需进行工伤认定,不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所花去的时间则更长。在这种调解、“一裁两审”的机制中,往往会耗去劳动者相当大的精力,花去大量的时间,花费相当可观的金钱(如律师费、预交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车旅费等)。实现权利的周期长、成本高,往往会使劳动者望而怯步,选择放弃权利;或在调解阶段就降低要求,以尽快获得适当赔偿,明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但也只能忍痛割爱。

(二)“仲裁前置”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了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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