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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函释效力及适用

摘要。面对专门化、技术化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往往要通过行政公函进一步解释、阐述法律见解,行政函释是属于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具有准行政立法性质(通常所说的软法)。一般来说,作为行政机关阐明约束内部机构及其公务员执法的统一见解,行政函释仅有内部使用效力,从被解释的母体法律生效之日起形成行政解释适用效力,原始立法权、信赖保护、行政自我拘束理论可以分析行政解释溯及既往的效力,但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解释可能间接或直接产生外部影响,也有内部外化的可能。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决定时,可以附带认定行政解释是否合法有效,但审查内容仅涉及行政解释的法律争议而非政策争议。

关键词:行政函释;信赖保护;法律解释;效力;溯及力

对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认识,除了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源,行政解释以及多年形成的行政惯例也被视为行政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常常通过行政公函解释、阐述法律见解,通过答复具体不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来解释法律,我们把这种行政公函文件称之为行政函释。行政函释效力如何。是否直接拘束人民法院和行政相对人。如果直接承认其拘束力,则变相承认了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立法权,直接冲击行政执法的功能,法律与行政解释严格区分的行政法源理论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没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可以自行认定,那么行政机关恐怕无法统一实现法律规范适用的目的,当事人就行政函释的效力与适用产生争议怎么办。本文就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函释法律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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