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定事项管理策略
在落实合议庭权责后,如何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是审判权下放后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权力与监督之间必须解决或完善的一个课题。对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又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之内,否则监督就会转化为对审判案件的干涉或干预,落实合议庭权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必须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实行审判权与案件流程控制权相分离对案件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实现对审判案件工作从立案、排期、审理、合议、公告、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环节的控制监督;从而达到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公正廉洁的目的。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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