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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司法改革与社会变革

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不过,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也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从清末开始,中国建立西方式的现代型司法制度的时间不过近百年,而她的法律以及社会治理的历史却至少有两千年以上。这样的历史对比不仅仅可以表明现代法院制度在中国不过是一个新生儿,而且也意味着新制度建立的艰难。司法改革不仅仅涉及到法院或司法机构;它还涉及到社会调整以及国家治理模式的改变,涉及到社会意识的改变,甚至是人们思想方式的改变。

不妨举个明显的例子。就西方的传统而言,司法独立的正当性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早已家喻户晓,成为社会共识——这样的社会共识对于制度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在制度层面上,在司法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自身的体制与程序方面也都形成了一系列稳定的保障。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模式基本上是反分权的。从来没有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专门化的司法机构,主持案件审理的官员也毫无法律专业训练,无从对本来就很粗疏的法律条文加以细致而平衡的解释,导致案件的处理几乎呈现出韦伯使用“卡迪司法”(khadijustice)一术语去描述的那种状况。这样,我们既缺乏一个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程序也不可能是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央动员型的统治传统更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陌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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