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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案件法律精要

【案情简介】

1994年6月16日北坞村的某某和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将其自有北坞村549号三间土坯房卖与王某所有,当时价格77000元,王某购房后投资翻建成180平米的住宅。2008年市政府确定北坞村拆迁改建,某某及家人基于拆迁补偿利益,以买卖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法院,判决还未下达时,村委会同王某订立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王某三口人两套楼房,协议订立后,王某家腾退了房屋。

事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在王某没有反诉、某某没有起诉的情况下,法院超范围判令某某赔偿王某家七十二万元(两套楼房的实际价值六百多万元),这些钱王某根本买不到住房,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2010年3月某某家人又起诉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法院同样支持了何春才的主张,政府的腾退方案和这两份判决造成王某家失去住房。

【疑难问题】

2009年市政府主导北坞村腾退工程,由此引发轮回诉讼。某某眼见拆迁利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两级法院违背法理规定,超越当事人的诉辩范围,错误判决,某某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可得到近六百万元的房产,法院在王某未主张赔偿的情况下,擅判过低赔偿,造成司法不公。

基于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另一方要求居住保障,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法律该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法理依据是什么。需要司法当审者认真考虑。

虽然国务院曾在1999年规定,禁止居民购买农村住宅,从法律上判断,这样的买卖协议目前应按无效处理,但无效的后果和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也需要司法实践中认真考虑。

【法理精要】

1、程序正义是司法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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