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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单独审判

摘要。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本文从独立审判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情况,独立审判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独立审判法院行政干预人大监督对策

一、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情况

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虽然在1954年宪法首次得以表述,但从1957年反右运动以来,一直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而加以批判。1在文革中,“群众专政”更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其后,1975年和1978年宪法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在经历了令人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后,我国1982年宪法在第12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的重新设立为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其重要性也愈发凸现出来。2最高人民法院也愈加重视坚持和完善独立审判原则的重要性,200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他表示,这两大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进行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一概念出发,法官独立还应该包括这样几层函义:一是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庭审判员时,应当依法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或进行审判,不接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挥和命令;二是法官对自己审判案件发表的意见和作出审判结果,无论正确或错误都要依法独立承担责任;三是法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应当独立于案件当事人之外,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显著加快,但在实践中,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贯彻却存在很多问题,有自身内部的,也有其他外来因素的制约

(一)、法院内部管理和运做过程中产生的消极影响

法官独立审判是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审判独立原则中的已有之义。独立的审判权的承担者是人民法院,而审判权独立的具体实施者则是法官。正如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的,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因此,从法院内部来讲,独立审判应该定位于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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