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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的司法调查制度

论文摘要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的形式,对此说明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度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独立审判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制约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我国,最主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创制过程实际就是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过程,它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是为了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是居于核心地位。《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①,它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需进一步说明和论述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长远和根本一致性,并不能排除和消灭两者之间的差异,两者在局部上也会经常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因为代表国家采取行动和措施的国家公职人员无法完美无缺,由于情况复杂或者是执法者素质问题,很难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越出法律的界限,而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局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时有争议发生。无视这些争议的存在或者故意回避这些争议,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消极对待这些争议,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会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基石。要使国家和社会稳步向前发展,我们就只有面对现实,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适宜的途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包括与其他组织的争议,使国家和个人局部利益的冲突的妥善解决而处在一种良性协调的关系之中,而司法审查正是一条最为适宜的途径。之所以这样说,也是经过慎重而多方面的比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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