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思考探讨
论文摘要。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层出不穷,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现况,结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法规条例,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和惩罚方式两个方面进行了一些论述及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补偿土地利用
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出现了大量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给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于刑事制裁,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有效的遏制环境形式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有力地打击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可是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虽然早已经存在了,但是把它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很多方面和内容还值得完善和商讨,现通过该文,对环境犯罪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论述。
一、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不仅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应具有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这样的认定是否严谨,是否对环境保护有利呢。我们可以联系目前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来探讨一下。例如,全国各地大小烟筒目前仍有不少冒着黑烟,但是人们司空见惯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因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个或者少量的烟筒,污染小。有关方面对于这类“案件”也往往以行政处罚了事,人们尤其是行为人的思想上对此没有什么犯罪感。我们再看看另一具体事例:2000年6月16日参考消息《治沙种树保首都碧水蓝天》一文,报道了“人为的破坏加剧了西北地区生态的恶化”。该文的记者看到了“草原游击队”正起劲的挖地,搂发菜,拽甘草,西北大草原遭受铁耙疯狂的搜刮蹂躏。每年下雨季节,数十万外地大军不顾政府禁令,成群结伙的开进内蒙古草原疯狂采掘,草场如同剥去一层皮。据说,一斤发菜要以破坏20亩草地为代价,一斤甘草会令近10亩草场变为沙丘。内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约5.8亿亩的草场沙化、退化。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和后果。难怪我国的沙尘暴愈来愈强烈,一年比一年次数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许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个小烟筒冒烟,影响的范围有限,也易被大气稀释,但千百个烟筒冒烟的后果就严重了。因而从整个大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为子孙后代着想,我们可以肯定的认为这类行为就是十足的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曾经提出,打击环境犯罪须用重典。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意性,只要烟筒冒浓烟的,就应该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个人认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完善性,以及我国环境日益严峻,已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况下,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从而用法律的制裁来遏制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践也证明,刑事法律制裁是保护环境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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