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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违宪审查司法化以及形式选择

到目前为止,主张宪法应当司法化的观点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但对于什么是宪法司法化,法学界仍有着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违宪审查的说法也众说纷纭,有称之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也有称之为宪法的司法监督,还有称之为宪法诉讼。

一、违宪审查司法化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文件《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首次明确肯定了宪法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由此,宪法司法化问题成为宪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那么,宪法司法化到底是指违宪审查还是指对个案适用宪法呢。我们认为,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宪法司法化不是片面地指代违宪审查或者对个案适用宪法,而应该是二者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宪法司法化应该指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裁判宪法案件的宪法实施过程。宪法司法化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违宪审查。在我国学术界,对违宪审查的理解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把违宪审查直接等同于司法审查,认为“它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确认了违宪行为的审查权”。二是把违宪审查称之为宪法监督,认为“所谓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就是对于违宪事件或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原则和条款得以贯彻实施”。而本文认为,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审查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并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决的行为。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并不是同一概念,司法审查的机关一般强调是司法机关,即法院。而违宪审查的机关除了司法机关外,可以是法定的其他机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而违宪审查,还包括诸如国家机关等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宪法权力争议、宪法基本权利纠纷等;司法审查的程序是司法性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并不完全限于司法性程序:司法审查往往是事后审查,违宪审查还包括事先审查。所以,司法审查制度是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形式,在逻辑上,两者是属种关系,而不是同一关系。

同样,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也不是同一概念,宪法监督是指为了保障宪法实施所进行的监督。许多学者将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认为狭义的宪法监督即为违宪审查。其实,宪法监督的概念大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而言,宪法监督的概念是广泛的,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守宪和合宪的褒扬。从宪法监督的主体而言,除了明确授权的机关监督外,也包括其他主体的监督;从程序而言,它包括规范化的法定程序,也包括了习惯性的程序;从督促的标准而言,既包括法律性的标准,也包括政治性和道德性的标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违宪审查不同于司法审查,也不同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司法化的核心内容,是宪法司法化的精髓,没有违宪审查的宪法司法化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如果宪法不能规范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国家的法律秩序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而发生紊乱。因此,宪法司法化应该包括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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