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司法建议的法律成果
司法建议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和光荣传统。近年来法院系统越来越重视该项工作,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将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及地位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尚付阙如,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如火如茶,社会各界的反应不一。
随着司法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法律效力这一瓶颈问题越来越凸显。基于此。本文在考察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现实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其法律效力问题,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对其实现机制予以探讨。司法建议法律效力的现实考察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司法建议的规定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而且仅适用于拒绝执行履行协助义务、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形。法官法仅在第三十条的奖励条款中提及司法建议。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未规定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回复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虽规定了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但未明确不告知的法律后果。同时,上述条文都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既非“必须”也非“应当”,亦未规定失职不提司法建议的法律责任。观点集萃。
观点一:司法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学者认为,司法建议仅仅就是建议而已,只具有道义上的宣传、提醒效力。点二:有学者认为,司法建议制度既是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执行裁判的辅助措施之一,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机关都应当尊重司法建议。点三:另有学者认为,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一种弱强制力。这种弱强制力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不是不需要法律规制。@运行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同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部分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处于想做就做、想放即放的状态,是否做、如何做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2007年至2009年司法建议发送情况为例,中基层法院该项工作开展总体上差异较大。件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予以采纳的分别为353、622、958件,分别占当年度发出总数的54.2%、60%、61.7%;被建议单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回复的分别为189、426、502件,分别占当年度发出数的29%、41.1%、32.3%。(采纳回复具体情况见图一)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总体上针对性、可行性较强。三年来被采纳的比例不断攀升.且均超出了建议发出总数的一半。但是被建议单位主动书面回复的比例明显低于采纳数,具体落实情况需要人民法院主动回访才能知悉。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部分司法建议质量不高,针对性、指导性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被建议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司法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效力、配套保障措施不足有关。
法律效力是法律存在的方式,亦是法律的生命。⑤对被施行对象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丝毫影响的法律制度形同摆设。最终难逃被裁汰的命运,因此从保障法实施的角度,司法建议应被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如果因司法建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到了被建议单位后便被抛在一旁无人问津.直接的后果就是司法投入变成了无效劳动.相同的错误和损失在今后还会发生。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就会造成相当大的浪费。司法建议受不到应有的尊重,将会大大挫伤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继续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最终使得该项制度无人问津。日渐式微。同时,对司法建议效力的漠视,亦会进一步贬损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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