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工作的司法角色问题分析
作为全国的首批试点省(市),江苏省于2003年12月开始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截至现在已经进行了将近6年。作为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的直属单位,淳化司法所在社区矫治工作中表现十分突出。目前所内专职社区矫治工作者1人,在册矫正对象共计25人,其中24人缓刑,一人假释,正在接受社区矫治的对象目前状态良好,情绪稳定,再犯风险小。尽管取得的成效喜人,但在我国社区矫治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罪犯改造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在很多方面势必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司法所在工作过程中与其他客体互动中的角色困境
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是在党委、政府和政法委的领导下,通过建立领导小组的形式,赋与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主体的身份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并且联合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然而这些工作并非司法所单独便能完成的,以下笔者主要对司法所与其他客体间的联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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