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在中国侦查程序构建思索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一)思想基础
司法审查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是近代盛行的自然法理论。自从古典自然法首倡“天赋人权”观念以来,“人权”一词就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性话语,以致有人说现代社会可以看成是人权概念不断演绎发展并逐渐普遍化的发展史。①根据自然法的“天赋人权”论,人们生而具有权利。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授权,国家权力产生的根本功能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侵害,不存在凌驾于人们权利之上的不可抗力的公共机构。但由于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的特性,公民权利必然要受到侵害,这要求有相应的机制来解决。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如果侦查机关权力过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而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控制强大的侦查权,他要求侦查机关在对公民权利进行处罚时应经过法官的授权,同时公民还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观念层面
司法审查原则是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依托而展开的。正当法律程序产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根据丹宁勋爵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为了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②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以程序约束权力。这要求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诉讼活动,凡是危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向法官请求批准。
(三)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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