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矛盾处理对策及模式
化解社会矛盾是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同时又是一把极其琐屑的“针线活”。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基本矛盾、防止次生矛盾。然而刑事司法如何化解基本矛盾。怎样防止次生矛盾。这是一个长期又宏大的课题。党和司法各战线均从宏观上提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很强的思路及具体措施,不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实际的具体司法行为中如何有效实施和实现也甚为关键,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矛盾识别
化解刑事案件中的矛盾,首先就必须对这些矛盾进行识别。识别矛盾的过程就是全面、深入认识和了解矛盾的过程,为选择化解方式和手段打基础。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司法人员应当从内容、性质、类型等各方面、全方位对矛盾进行识别:是基本矛盾还是次生矛盾。是情感报应型矛盾还是经济弥补型矛盾。是实体矛盾还是程序矛盾。矛盾的纠结何在。产生矛盾最本源的原因是什么。矛盾当事人的性格、文化程度等个性特征。化解矛盾最有效、最关键的药方是什么。等等。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教授托斯坦•埃克霍夫认为“对抗”、“异议”是两种类型的冲突。“利益对立”是“对抗”的最显著特征;“意见分歧”则是“异议”的最显著特征。所谓的“利益对立”指的是“a和b因双方皆就同一物主张权利而发生冲突。两人皆希望获得仅有一人能拥有的某物意味着其利益对立”;所谓“意见分歧”指的是诸如“a主张比b本人更了解b的真实利益”、“a坚持他从b处购得该物并已为之付费,而b却对此予以反驳”此类的,关涉利益、权利、义务、罪行或者其他规范性因素的意见分歧。托斯坦•埃克霍夫教授关于“对抗”、“异议”的冲突类型可借于刑事诉讼中的矛盾类型以及识别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无伤害、盗窃、诈骗等事实上的矛盾,属于对抗型矛盾,关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就行为是否是伤害、盗窃、诈骗等规范因素上的矛盾,属于分歧型矛盾。一般而言,基本矛盾、实体矛盾多为利益对立的对抗性矛盾,次生矛盾、程序矛盾多为意见分歧的异议型矛盾。对于对抗性矛盾的化解,一般只能通过实质公正的刑事司法决定予以解决,而异议型矛盾则可以加强决定公信力、增强说理等方式化解。
二、方案选择
司法化解矛盾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强制与合意。所谓强制是指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矛盾解决方式。所谓合意,是指形式上虽然经过司法机关,但实质上主要是通过调解、对话、协商一致所进行的矛盾化解方式。我国刑事司法的国家主义、职权主义属性,要求法律不允许“打折扣”、不允许“讨价还价”,技术上也关闭了辩诉交易、被害人撤诉等利于合意的管道,所以,我国刑事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方式大多是强制,少有合意。尽管如此,我国刑事司法中还是留有些合意的空间,并且伴随刑事政策需要呈扩大的趋势,比如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量刑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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