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
一、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
中国传统司法以维护以血缘为基点的等级身份制度为目的,法的功能被淡化。宗法伦理原则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受以伦常为主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经过董仲舒的改造,把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中,演变为指导中国古代法律的“三纲五常”,迎合了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法官断狱决讼首先要用“君臣之义”、“父子之亲”等道德原则来衡量,考虑当事人在家庭或家族中的相互地位及相互关系,事实曲直往往被伦理是非所取代,而不问案件事实究竟如何。例如,主张亲亲相隐不为罪,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不应告发或作证,此举不受法律制裁,这使得司法权力不得不让位于宗法伦理。
中国传统司法不仅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内的等级差异,也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外的等级差异。法律确认等级差别,强调义务本位,维护等级特权,强化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左传•昭公七年》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这里的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就是明确的等级划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尽管中央层面存在司法审判的专门机构,但司法权往往由行政机关分割,最终由君主直接控制。君主可创制和取消法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违者则要受到严惩。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崇天人合一,追求调处息讼。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神灵,是世间的主宰,而人与天具有同一民生。“这种天人关系说实际上把‘应然的’人之道神化为天道,用天道来检讨批评人道,使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成为历代王朝建国立业的核心指导思想。”中国传统司法“强调绝对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合无间”[1](p203)。这样,讼争便是绝对的坏事。具体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把“无刑”、“无讼”确立为最高的司法目标,法律被视为一种消极的社会力量。正因如此,在中国传统司法中,调处制度一向很发达。面对各种纷争,人们都认同“和为贵”,对簿公堂为君子所不耻,大多数民事纠纷并未经过司法审理。案件告到衙门,官吏受“德主刑辅”观念的影响,把“息狱讼、求无讼”作为司法目标。实现无讼的手段是教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本着以德化人的原则,往往通过教育的方式来感化当事人,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息讼,以解决纠纷,使当事人重新返礼归义。当事人只是法官维护社会秩序的客体而已,只是凭着朴素的感情和有限的生活经验参与到诉讼中去,在法官的感召下认同法官所维护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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