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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权关联思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党统治后期造成的恶性通货膨胀,导致物价疯长,投机活动猖獗,给战后经济的重建以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虽然这段历史已经离我们远去,但这段历史所遗留下来的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集权与分权的宝贵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借鉴,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们国家的财政体制。

一、建国初期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及其发展

1.1949年-1950年: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建国初期,国家采取了统一全国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1]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办法、开办标准和人员编制,均由中央统一制定;第二,财力集中在中央,除地方税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一律解交中央金库;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按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地方的财政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第三,各项财政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地方附加除外)。

2.1951年-1957年。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每年情况又有所变化。1951年,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体制。1953年,国家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1954年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即将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地方财政的年终结余,由各地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3.1958年。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8年,中央决定把一大批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管制。从1958年开始,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但出现财政收支不实、地方财权过大和激动财力过大等问题,因此,只实行了一年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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