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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规律综述

人类社会踏入现代文明以来,对儿童生命健康和儿童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当孩子生病的时候,人们首先选择的是去儿童专科医院。然而中国的少年法院总是“尤抱琵琶半遮面”,欲出而未出。笔者认为,儿童医院的发展经验,能否为处在转型创新路口的少年司法所借鉴,少年司法的特有规律又能否被长期习惯于成人司法的立法、司法者真正认识,这不仅仅是一个问题、一个课题和一个命题,更是一项制度、一项理念和一项事业。

一、少年司法的逻辑起点:孩子“触法”,需要专科“诊治”

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该语适用于少年司法更为恰当。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触法”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差异。孩子生病,家长往往选择到专门的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儿科就诊,而未成年人“触法”,就如同孩子生病,在处理上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少年司法就是针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辩证施治、专科门诊,从而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一)典型案例之警示

案例一:医疗纠纷。原告(两个半月大)因上呼吸道感染被某普通医院收入院。入院后医院违规操作,使用“庆大霉素”等药物对原告进行抗炎治疗,结果导致原告“双耳感音神经性聋”。该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万元。案例二: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叶某均系某职校学生,一日两人上完网后都没钱了,就商量去弄钱。当晚11时许两人在一公园门口,李某见一女性(被害人陈某)经过,就上前拉其挎在肩上的挎包,致陈某倒地。叶某上前拉住陈某的手臂,帮助李某抢得挎包,包内有人民币80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经少年庭审理,两被告均被判处缓刑。但李某和叶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学校开除。为帮助两人重新开始学业,少年庭法官与学校、家人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签订复学安置帮教协议,二人得以重返校园。案例一中的孩子因非专业性的治疗遭遇不幸;而案例二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则非常幸运,其虽已触犯刑法,但在少年庭法官的真诚帮教下重拾学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化的重要性——对犯了错的孩子进行有效帮教,同样必须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二)普通民众之反映

普通民众对儿童医院的态度,可反映出设立儿童医院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笔者曾就相关问题向200位普通民众做过专门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的范围包括医生、教师、公务员、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工和职校学生等,调查的内容涉及普通民众对儿童医院、专门的儿童诊疗规范、少年司法制度及少年法院的看法。调查结果发现,普通民众对于设立儿童医院和建立少年法院的态度有着惊人的一致,受调查者都认为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有着巨大区别,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少年法律体系,其中有99%的人都认为有必要设立少年法院。

二、少年司法的无奈与困惑:用“成人法”治孩子的“病”

(一)专门“诊疗规范”的滞后——少年司法的“成人”规则

少年司法的困惑首先在于少年立法的滞后,而少年立法的滞后则首先在于少年司法的成人模式。人类习惯于以成人的思维思考未成年人,习惯把适用成人的经验性准则强加于未成年人,习惯在“爱的名义”下作出诸多对未成年人造成实际伤害的事情。从我国目前审判实践角度来看,少年立法大部分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具有极大的“依附性”,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

(二)专门“治疗观念”的偏差——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刑事性质。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社会的痕迹过深,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较浓,少年刑事审判依然是成人审判的简单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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