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监督策略
一、问题
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与实施,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实施“十二五”规划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之处,一些共性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从监督方式上看,温性监督手段多,刚性监督手段少。在进行司法监督过程中,往往只采取蜻蜓点水式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一般性监督手段,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手段,致使监督力度不大,监督效果不明显,体现不出司法监督应有的深度和实效。从监督范围上看,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监督的应然原则是扶正、查偏和纠错,但是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对查出的问题,只对事、不对人,查的多、纠的少。一般都是要求司法机关自行整改,尤其是很少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启用刚性手段,往往只强调支持而忽视监督,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效对接。从监督路径上看,常规性监督多,专题性监督少。目前通常采用的监督方式是听、审、议、决,即:听汇报、听报告,审议工作报告,看典型、看资料,形成决议、决定,很少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和专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也多数是通过提意见和建议的方法来解决。从监督效果上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司法监督工作一般是按部就班进行,多数是表扬肯定的多,批评建议的少;注重程序的多,督促落实的少,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走过场、图形式之嫌,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司法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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