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禁军司法职责
唐代司法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作出的独特的贡献。唐代司法制度由于所产生发展的条件和环境不同,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充分地发展起来。但是,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时代特色,诸如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监狱制度已经发展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司法机构。唐代普通的司法机构系统是延续先秦商鞅变法以降一千年来的传统,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中央司法系统分为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这三大司法机关,分掌司法众务,居于主导地位;地方司法机关仍由各地行政机关兼理,所以也因行政区变化而变化。唐初地方分为州、县两级行政,开元二十八年时有州(府)328个,县1573个[1]959,所以地方司法机关一般也分为两级,但是司法制度的权很有限,这充分体现了唐朝进一步发展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倾向。但是随着唐朝国力的式微、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这些专门司法机关开始分割普通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故又具有普通司法机关的特点。其中尤以北衙禁军的北军狱、神策狱最为突出,目前学界对北军狱、神策狱分割普通司法机关职能的问题没有专文论述,可见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一、北军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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