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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理论建构

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司法民主的出现无疑是近些年的事。①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之中有关“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之间的争论,“司法民主”被引入中国并受到普遍关注。然而,经过了这么多年,当司法民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法律界甚至是全社会关注的中心话题时,这个概念却依然被广泛而又“模糊”地使用着,至今对它仍缺少一个明确的定义。于是我们看到,基于对司法民主的不同理解,一些同样以司法民主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措施却在实践中产生了大相径庭的效果。不仅如此,实际上伴随着有关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的争论深入地开展,人们越来越将司法职业化看成是司法民主化的对立范畴。除此之外,在当下中国司法的语境中,在有关“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的问题讨论中,“司法民主化”还往往容易被和“司法大众化”、“司法的群众路线”等术语等同起来,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司法民主”这一范畴的混杂性与不确定性,结果越发不利于对“司法民主”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真正理解。因而,什么是司法民主。司法民主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实践在当下中国主要是为了解决什么样的现实问题。较之于过去,新时期的司法民主有了怎样的发展。这种获得了新的发展的司法民主理论与制度实践解决了哪些过去的理论与实践所没有解决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在解决了这些遗留问题的同时又开放出了哪些问题,进而需要在司法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来予以解决。关于此,学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因而,本文试图从政治正当性与权力合法性的角度检视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实践为切入点探索这些问题,尝试回答新时期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

一、中国语境下“司法民主”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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