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司法化模式研究
一、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化审查模式是遏制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程序的首要环节,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接触同一刑事案件的时间点优于公诉部门,严格规范的审查是规避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对案件的公正性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从舆论热点关注多起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不难看出审查逮捕程序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涤除证据杂质,谨慎认定犯罪的职能作用。究其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保持独立是根本原因: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环节,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现实情形赋予了逮捕措施安抚被害人情绪、防止涉法、涉访扩大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的功能,必然会出现在案件证据状况较差,尚不足以认定犯罪的情形下,有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案件进行不恰当的协调,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亦或有的政法机关为了推卸自身责任,将本应自己依法作出处理的案件提请领导机关协调。①当逮捕措施成为侦查机关变相争取案件办理时间的工具,或者成为其他部门化解涉案社会矛盾的手段时,检察机关不能在案件中保持独立,便难以控制逮捕后案件的发展走向,也无力阻止案件质量风险和社会风险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性传导,不可避免地提升了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第二,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环节中不能保持自身中立,这也是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的追诉过程中,逮捕条件的审查起着关键作用,这使得办案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受到深刻的影响。“有罪推定”下的“隧道视野”将认定犯罪中的逻辑关系倒置,提升了错案风险。另一方面,迫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压力,缘于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处于一名主管检察长领导的客观现实,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诉阶段必然会受到极为审慎的对待,公诉部门即便在认定事实证据过程中与侦查监督部门存在分歧,也往往在处理意见中很少提出相悖的意见,使得后程序放弃了对前程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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