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更权确立研究
一、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现存问题
(一)审级多周期长。我国的专利商标确权制度实行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委员会做出的无效裁定属于行政决定,还需要接受很多部门的审核。如若商标确权案件没有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那么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由于专利是有时效的,且不能对保护延期,因而专利确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保护期的一种损耗。
(二)循环诉讼多。在专利商标存在纷争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判决对专利商标进行了确权之后,当一方当事人提起重新诉讼之后,又要进行重新一轮的审核与判决,一方若因为自身利益不断提起诉讼,造成循环诉讼问题就直接影响着专利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期。这不仅影响着司法程序的效率,也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三)审查内容重复。不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确权的司法过程都有着,专利局/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即对其事实问题和行政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四个部门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损耗了司法程序的效率。这是一次司法审核的流程,如若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那么又要重新再进行一遍这个流程,不断进行重复的审查。
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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