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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探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凸显、各类违法犯罪激增。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或者案件本身尚未侦破等原因,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今法治社会,法律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被害人等当事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使其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保护的对象。对上述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可谓雪中送炭、扶危济困。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不再局限于刑事被害人,同时涵盖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方式从单一的支付救助金,调整为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同年12月8日,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办法(试行)》。上述两个制度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原则、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天津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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