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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困境与出路

摘要。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困难在于鉴定难以启动,技术障碍,法官缺乏对鉴定意见的辨别能力,精神病鉴定上的隐性困境等,导致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谓难上加难。法律应明确并合理界定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建立科学的精神病鉴定标准,增强法官对精神病鉴定的辨别能力,为破解当前精神司法病鉴定困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鉴定标准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难。2006年7月14日,在陕西汉阴县的一个道观内发生了一起连环杀人案件。作案人邱兴华因遭到道观内管理人员的辱骂和怀疑道观住持调戏自己的妻子,怀恨在心,于14日晚将道观相关人员及香客等10人杀死。据相关媒体报道,邱兴华手持斧头、弯刀,作案手段及其残忍,还将一名死者的器官挖了出来。在其作案逃亡途中又连续作案,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邱兴华死刑,邱兴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邱兴华的妻子及辩护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并提供了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的证据,从而引发了公众对精神病鉴定的关注和讨论。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邱兴华妻子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鉴定申请,当庭宣布维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裁决。法院驳回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的例子远不是个例,很多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都有相似的命运。比如,武汉王海剑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被法院当庭驳回,云南马加爵案的精神司法鉴定申请同样被法院驳回等等。驳回的理由也大致相似:被告人作案手段合理,在和其接触时精神状态良好,不具备启动鉴定的条件。这些情况表明,当事人或是近亲属的“申请权”很大程度上正在实际上成为“被拒绝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被告双方均有平等的启动鉴定的权利,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则不然,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启动鉴定的权力,当事人只能被动地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没有启动鉴定的权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很少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在理论界,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的呼声从未中断过,其中以陈光中教授、陈卫东教授和何海波教授为代表。有学者甚至在公开场合也曾呼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改革,以龙卫球、何兵等学者为代表。鉴定专家刘锡伟教授也曾论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他认为,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司法机关只会做他们认为应该做的鉴定,但实际情况是司法机关由于认知水平不足或者急于结案的原因,往往不会提起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201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作为司法鉴定阶段的后置阶段[1](101),但仍没有给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带来任何形式的变革,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难一直是一个难题[2](165)。由此,人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官为什么不愿意启动鉴定程序。其背后到底隐含着怎样的刑事司法逻辑,使得法官常常放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以至于我们的精神病辩护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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