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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然而权利最后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非功能性失灵、最后防线不能。司法救助现状两个极端: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创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弥补司法救济缺陷和改变司法救助现状须要:权利补偿的法定性和规范性;补偿主体的国家性实施机构的权威性效益性;自生和循环式四项资金来源;静态性质动态条件补偿对象;标的浮动比例法等三种补偿方式。

关键词:司法救济;缺陷;弥补

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但它的实质实现则涉及到社会关系的义务划分。人们更愿意追逐权利实现,而怠于义务履行,因此权利实现的过程是相互冲突和排斥的,当法律划分的权利义务界线被突破,则会发生权利被侵,不愿忍受者试图主张回归和赔偿自力捍卫不能则需寻求救济。权利救济渠道多种多样,私力、族力、部落力、村社力、政力、司法力等,随时代变迁方式不同侧重点不同。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渠道中最后的最有力的救济。这是否是说司法救济是最完美的、全能的救济手段,有了司法救济社会成员被侵的权利就能得到修复与还原。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司法救济也并非万能,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

一、司法救济非功能性失灵、权利最后防线不能与创建权利补偿机制必要性

司法救济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的具有强大功能、多种手段和最严厉措施的救济方式。其它所有救济方式无论在那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比,所以,人类社会把司法救济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理所当然。权利被侵后司法在惩戒侵权者,责令修复、还原、回归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方面在所有救济方式中都是最有力有效的。然而,面对侵权者经济能力、社会能力、自我能力缺失,修复、还原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无能,司法救济则会出现非功能性失灵。权利落空,无实质正义实现挽救不了被害人因案陷入生活困境,最后防线防不了被害人最后陷入生存危机。如:a因案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膝下又无儿女,b因伤害罪被判处15年徒刑并判民事赔偿a各项损失42万元,b在监狱服刑,犯案前是无业游民,家徒四壁。a的权利受到b的侵害,司法救济给予b严厉刑事处罚并判赔a的各种损失,a获得了正义,施害者被课以重刑,权利被侵受到的各种损失确定赔偿。然而,b无能赔偿,a的生存陷入危机。再如:外地到镇上务工者c邀村民d为其维修电视机,一同乘坐d驾驶的摩托车途中坠崖,致c脊柱粉碎性骨折全身瘫痪,d亦受重伤,法院判令无证驾驶者d赔偿c各项损失60余万元,c陆续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后,再无力支付赔偿款,而d只身在外,又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c因d违章驾驶遭受权利损失,司法救济判令d赔偿各项损失,c获得了正义,然而d无力赔偿,c陷入生存危机。以上是一刑一民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大量存在,仅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就有上百件。a和c权利受侵司法救济给予了正义,但没能改变他们的生存危机。已经是最后的救济、最后的防线,他们还能够找谁。这就是创建权利补偿机制最直接重要原因。通过权利补偿弥补司法救济的失灵和缺陷,加固最后防线。这是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追求。

二、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①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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