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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宪政的发展和改革

一、研究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必须首先考察西方国家的宪法史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也有所谓“宪法”,即其民众大会可以制定关于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但与普通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并无差异,散见于单行法律及习惯之中,特别在当时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世纪欧洲的文献中,虽然出现过英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词,也并非现在所讲的宪法,而是用以表示对封建主和教会的各种特权以及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通常是普通的法律,但含有组织法的意思。日本则是在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宪法概念的出现。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首先是由资产阶级搞起来的。正如毛泽东所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的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同封建专制制度长期斗争并战胜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果。首先,为了发展已经在封建社会内部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激发出民主政治和制定宪法的要求。欧洲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冲破封建等级制度、行会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束缚,使劳动者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通过自由竞争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反映在政治上,便必然引起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即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为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不继巩革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便需要制定宪法,以维护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其次,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也要求制定宪法。由于在斗争中遭受失败的封建势力,总是不甘心自己的失败而千方百计地进行复辟活动。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从1640年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历时近半个世纪之久,方粉碎了封建复辟势力,维护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爆发以来,斗争异常激烈,国内的封建复辟势力还与欧洲的封建制国家勾结在一起,组成“反法同盟”,妄图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绞杀在摇篮里”,经历了革命与反革命、复辟与反复辟和帝制与共和之争,前后长达八十余年。因此,资产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有必要将其在革命斗争中争得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把确认的民主制度的法律,提到特殊崇高的地位。这种法律就成了根本法,即近代意义的宪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1632—1704)、法国的卢梭(1712—1778)和孟德斯鸠(1689—1755)等人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分权与制衡论、人民主权论等民主、自由的思想理论和主张,不仅为资产阶级革命作舆论准备,提供思想武器,尤其是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和分权与制衡论更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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