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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长期性挑战诠释

本文意在对中国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之间的复杂关系做出某种简单性的理论说明。毫无疑问,在中国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之间肯定存在着某种客观上的多头绪、多层次和多角度的关系,在理论上把此种关系明晰化,对于理解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很有意义。

近代西方国家走的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由于不存在一个主观上协调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主体,且无前人经验,法律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是在接连不断的矛盾碰撞与磨合中自发实现的。与之相反,中国走的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首先被明确确立为国家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借助于西方经验的强大示范效应,在主体意识和政策制定方面,强烈关注和把握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协调发展,是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过去二十八年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过程中,除了现代化发展“三步走”的总体战略目标以及不同层面社会发展目标外,相应地,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的法制建设目标和实践指导方针,如八十年代的“加强民主与法制”、“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驶护航”,九十年代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及新千年以来的以“法律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及“法律与创新型国家”等等。这些社会建设目标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方针,不仅不同程度地涉及法律的近期行动与远期行动目标的协调问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不同阶段性的特征与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而且也将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法治的基本面貌与未来前景。由此,从社会转型的总体视角和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把握中国法治发展战略问题也就有了某种必要性。

本文将从中国社会转型秩序的阶段性特征出发,探索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一、中国转型秩序的基本假设,主要是把中国转型秩序的已有轨迹与未来趋势的构想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转型秩序的趋势走势图

二、对转型秩序走势的风险等级与可能出现的危机类型做一简要的技术说明

三、说明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高风险阶段,转型风险的不确定后果本身蕴含着不同的未来趋势

四、提出一种与近代西方狭义的“法律控权说”相区别的广义法治发展目标

五、分析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与法治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第六、七、八部分讨论不同阶段的法治发展特征与内容。最后部分是简要结语,概括中国法治的长期性挑战与已有经验。

一、中国转型秩序演变的基本假设

从历史经验看,社会转型是一个充满矛盾风险的过程。转型秩序一般会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特征。此种特征至少可以得到如下两方面的说明与验证。

一、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转型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原有的社会结构与体制部分地消失或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下的受益群体必然受损。与此同时,新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新的体制形成了,又会出现新的受益群体。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另一部分人利益增加,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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