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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法律机制思索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但规定的不全面、对品种权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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