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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由国家、社会、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国家负有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一)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项义务都需要利用到权利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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