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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发展中对抗性理论

一、对抗性理念与宪政文化

对抗理念是从对专制统治的对抗到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对抗,对抗的本质也从反抗压迫,追求自由、平等到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以权利对抗权力,追求人权的信念。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意味着从对抗到妥协,是一种对抗制度下的状态,而这种制度的孕育并成熟是在一种特殊的背景之下的,这个背景,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政文化。宪政文化植根于各个国家独特的文化背景之下,受着不同因素的不同影响,使整个世界的宪政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是这种文化的发展背景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宪政文化也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我们发现对抗性就是这样的一种共性。笔者试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政的发展历史人手,并通过对西方和我国对抗性理念差异的分析,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对抗性宪政意识的解决方案。

二、西方宪政发展史中的对抗意识

(一)英美法系

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是一部多元主体对抗性的历史。对抗性理念从最开始只存在于贵族到后来普及到民众,随着对抗性理念的增强和统一,反抗压迫,制衡强权的宪政的意识逐步蔓延,使得英国宪政的建立。它最早源于“国务需协商决定”的悠久历史传统。1066年前夕,已形成这样一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可见英国从很早开始就存在着与国王对抗的理念。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世界第一部具有宪政意义的文件,就是当时英国贵族成功迫使国王妥协的产物。近代,对抗性理念不但在当时的贵族阶层得到了体现,随后爆发了苏格兰人民起义,在人民的压力下,议会和军队组成的最高法庭处决了查理一世,标志着对抗专制统治的一大胜利。

美国是世界上成功实现宪政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对抗性的宪政文化,体现了一种多元主体性和普适性,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适用范围最小的规章,都体现出了一种对抗后妥协;无论是上至掌管国家立法的议会,还是下至普通的老百姓,都不轻言妥协和放弃,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与对手抗衡,而这种对抗性的理念正是现代多元主义的立宪主义理论的思想根基。首先,美国宪法的诞生是一部从反抗殖民压迫到权力之间相互对抗的历史。其次,美国宪法基本原则与制度上,对抗性理念也得以体现。如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度。两种制度的精髓充分体现了对抗性的理念。再次,在美国宪法实施过程当中对抗性理念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公民具有提起违宪审查的资格,任何受到法律损害的公民都有权提起违宪审查。正是由于防止政府权力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为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创造“良好”的理由,它赋予了公民对抗“恶法”的可能性,增强了公民对抗公权力侵害的反抗能力,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宪政意识,使宪法真正融人公民的生活,成为真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法律。

(二)大陆法系的宪政对抗性理念

法国、德国等国家并没有系统的研究过宪政对抗性理论,但是从其宪法文化的发展以及成文的宪法典中,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德国《德国基本法》强调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并保护之,是“所有国家权力之责任义务”,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高价值定位,并明文规定了公民具有抵抗暴力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宪法文化体现了的特点,形式也各有不同,但是都以宪法条文的形式确保公民对抗性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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