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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民健身宪法地位

摘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加注重发挥宪法作用、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新要求,需要以宪法视野审视全民健身发展,从宪法高度阐明全民健身的法治地位,加强依宪推进全民健身发展的法治自觉。在梳理“全民健身”概念发展与内容涵义以及介绍一些国家将大众健身载入宪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全民健身进行宪法探寻的任务,解析了全民健身在我国宪法内容中的各种关联和体现,认为全民健身具有依据宪法而确立的重要地位,并具体阐释了其地位表现为全民健身是体育事业的重心与基础,是依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健康促进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国家的服务促进和保障,进而从逐步增大宪法体现、修改《体育法》、充实相关法以及加大依法推进等方面,提出对落实全民健身宪法地位的期待与建议。

关键词:宪法;全民健身;依法治国;宪法实施;体育法治

2018年以来,宪法问题在我国的治国理政和法治建设中不断聚焦: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并首次进行国家领导人在全国人代会上的宪法宣誓;中共中央印发意见,提出对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和要求;习总书记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做出重要批示,进一步强调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重大举措,将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尊崇和维护宪法权威,全面推进和保障宪法实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境界和新阶段。将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的轨道,要求我们也要以宪法的视野来审视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已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都需要进一步从宪法高度阐明其应有的法治地位,以加强依宪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法治自觉,不断提升全民健身依法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1我国“全民健身”的缘起、使用与内涵

本文探讨全民健身的宪法地位,但我国宪法并没有出现“全民健身”的语言表达。为了说明全民健身与宪法的必然关联,需要先对“全民健身”这一用语的产生发展和内容涵义进行大体的梳理。

1.1“全民健身”的缘起和广泛使用

1.1.1“全民健身”的缘起。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积极调动和组织广大民众参加体育活动。这样的一种体育形态作为我国体育发展的重要内容,长期以“群众体育”的用语加以概括而成为体育工作的基本构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体育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改革的进程中,体育界开始对原国家体委为参加奥运会而提出“省级以上体委侧重抓提高”的方针进行反思,不断从战略高度关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问题。在1984年全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全民体育战略”的基础上,1987年召开的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战略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战略协调发展”(马宣建,1990),“全民健身”概念在重要会议上被首次使用。全民健身这一表述,在国家体委对1988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确认而成为官方用语(李梦华,1988)。后又在多方听取意见和理论研讨的基础上,国家体委在1991年明确提出“以青少年为重点、以全民健身为基本内容的群众体育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以训练竞赛为主要手段的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战略”(伍绍祖,1991),使“全民健身”作为群众体育的同义词而逐步地使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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