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确立探索
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救济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这在刑事审前程序中表现得最为明朗。依据司法审查制度,必须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的活动加以审查,对公民实施的各项强制措施,只有通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其合法正当之后才能做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严重缺失,亟需通过改革加以确立。
关键词:刑事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制度
宪政,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把宪法作为一种法律来解读和适用,这就意味着,以独立解释法律为其职司的司法权,在建立宪政体制方面,必然要扮演起一个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其作用,我们今天称之为司法审查,它构成了现代宪政体制的基石,制约着政治权力的行使。现代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制衡的典型表现,由法院发挥司法的制约作用,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同时赋予公民在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违法侵害时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由法院对国家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就政治制度架构的层面而言,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平衡、制约;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时,为公民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即允许公民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由法院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司法审查制度进入刑事诉讼,在制度层面,是以现代诉讼“司法最终裁决”理念和“控辩式”诉讼构造下控审分离原则为背景和依托的;在观念层面,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生成是西方国家法律传统中“正当程序”观念的逻辑展开。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运行状态,即由国家裁判机关通过事先或事后的司法审查活动,对国家侦控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实施的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追诉行为之合法性进行裁断。在刑事诉讼中,代表着国家权力的刑事诉讼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直接对抗。
出于公共利益,国家权力此时需要对个人权和j进行必要的限制。此时,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得以突显,特别是在审前程序的侦查、控诉程序中,依据司法审查制度,必须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的活动加以审查,对公民实施的诸如逮捕、羁押、搜查等各项强制措施,只有通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其合法正当之后才能做出,如此,公民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才能得到保护。
一、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甚至可以说是“超职权主义模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有明显的不足和局限,离司法公正的基本目标相距甚远,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严重缺失。
从诉讼结构上看,由于审前程序中未切实落实司法审查的制度,导致审前的侦查、控诉模式与审判模式存在机制的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职权主义大都以一种全面的协调性质的方式来向当事人主义靠近,在审判程序中吸取当事人主义的同时,也在审前程序中大量运用司法审查制度,使改革前后一致,避免矛盾冲突。而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中吸取当事人主义、增加庭审对抗色彩的同时,因为没有很好落实司法审查制度而使审前程序仍然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侦查控诉权力强大,不需要司法令状,从而导致了职权主义的审前程序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程序之间的矛盾,难以使两者产生相辅相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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