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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财物的法律界定诠释

【论文关键词】介绍贿赂;行贿罪;受贿罪

【论文摘要】作者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请托人给介绍贿赂人财物,如果介绍贿赂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构成受贿罪,请托人也不构成行贿罪。

案情:

当事人王某系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王某之前就认识该县公安分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沈某。王某经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服刑前的某天,王某找到沈某说,我经过医院检查有传染病,听说你有个亲戚是监狱的领导,我给你准备20万元,给你亲戚准备100万元,看能不能让你亲戚帮我办一个监狱的拒收证明好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沈某答应去找亲戚试试。王某为了办理拒收证明让人给沈某送去了120万元现金。沈某找到了任监狱主管领导的自己的表弟说明了自己的请求。结果沈某的表弟没有同意办理。沈某回来后就对王某说事情办不成,你让人把钱拿走吧。王某考虑到沈某是主管看守所的局长,没准以后办监外执行还用得找他。就对去取钱的办事人员说:“沈某也给咱跑腿了,以后这事还要他帮忙,给他留下10万吧”。这样王某就给沈某留下了10万,拿回来110万元。

后检察机关指控沈某受贿10万元,构成受贿罪,指控王某构成行贿罪。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王某给沈某10万元是否构成行贿罪

争议:

一、关于沈某收受10万元财物的性质

检察机关认为:

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10万元款项,为王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提供便利,已经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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