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的限制诠释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限制死刑依赖毒品的价值差额

内容提要。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条件,以减轻预防毒品犯罪对于死刑的依赖程度。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也应受到限制,应逐步缓慢推进,且须有相应的社会措施同时配套推行。

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须先拷问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实依据,分析这些依据能否成立,从而为死刑限制提供理论上的空间。在寻找到理论空间后,则需进一步结合立法的规定,为死刑限制适用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即分析在毒品犯罪中限制适用死刑应当如何操作。当然,也要注意到当前的社会条件,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实现死刑限制与犯罪预防、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理论空间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在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之上,当前学术界已确立在承认刑罚以责任为前提的(责任主义)基础上结合预防目的的理论。这种带有并合主义特征的观念在我国得到了承认。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上,有必要在这种理论体系中逐一分析死刑适用的空间及其限制。

(一)责任主义提供的理论空间

责任主义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即不得超过责任的范围科处刑罚。这里的责任,指的是违法与非难可能性相乘所得结果,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在责任主义内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积极的责任主义,即认为必须判处与责任相应的刑罚,预防目的的认可应以此为限;二是消极的责任主义,认为责任仅具有划定刑罚上限的功能,从预防的角度来讲,科以的刑罚在责任程度之下也是可以的。”当前学术界所认可的责任主义是消极的责任主义。

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过程中,司法实践也将责任主义作为适用死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司法实践所依据的责任主义,主要是积极的责任主义,而非消极的责任主义。而且,在运用积极的责任主义之时,司法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又过于形式化,简单地将毒品犯罪的责任与毒品数量划等号。最终导致了只要毒品犯罪达到司法实践掌握的数量标准,没有法定的减轻事由,被告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观念并不能为死刑的适用提供充足的理由:

其一,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它并非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根据。毒品犯罪的数量是体现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它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很大影响,但它只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之一。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最终体现为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故而,判断作为死刑适用基底的责任的大小,不能只看毒品的数量,而必须结合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程度进行实质判断。

其二,从限制死刑的立场出发,应当坚持的责任主义必须是消极的责任主义,而不能是积极的责任主义。责任程度极其严重,是判处死刑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是否适用死刑,还必须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死刑是否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所必须。因此,如果要限制死刑,就必须在极其严重的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犯罪预防对死刑的依赖程度。

(二)犯罪预防论提供的理论空间


(未完,全文共6604字,当前显示14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