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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方法诠释

做好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审判人员通过庭审活动,对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从而查明案情真相。本文中,笔者试就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谈一些体会。

一、形式上的审查

(一)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

(三)审查证据的来源

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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