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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犯劳动的价值假定

【摘要】罪犯劳动具有何种价值,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罪犯劳动应具有何种权利以及劳动改造的行刑方式的评价等诸多问题的解决都亟待于对罪犯劳动价值的既定评价。对罪犯劳动的惩罚、教育、经济价值进行假定,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劳动教养制度和死刑应当废除,劳动应当成为最广泛和有效的行刑方式,罪犯劳动应给予全额的报酬。

【关键词】罪犯劳动;价值评价;价值假定;问题分析

1问题的提出:实践呼吁对罪犯劳动的价值评价

《违法行为矫正法》列入了立法规划,这使得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新关注。而对劳动教养的审视就不得不理清它和劳动、劳动改造之间的千丝成万缕的关系,问题在于:

(1)劳动具有怎样的性质和功能。劳动是人类最重要的实践活动,劳动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马克思在谈到劳动的伟大作用时指出:人类“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1]劳动创造人、劳动塑造人、劳动提高人,但不同形式的劳动是否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价值。

2、劳动以相同的方式在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中体现着不同的特征和性质。有人认为,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考察并不难发现,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劳动则是要体现监狱或劳动改造原则中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那么,同样方式的劳动是否真的会在不同的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及价值呢。而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则需要人们对罪犯劳动的价值评价。

2价值假定:罪犯劳动具有惩罚、教育、经济价值

2.1罪犯劳动的惩罚、教育及经济价值的假定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价值的主体是人,或人的延伸与结合——社会,而不是物。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或事,物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物,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2]有人认为,罪犯劳动,是为了实现劳动改造之目的,即通过强制劳动的实践,促使其观念的转变,矫正恶习、发展能力、增长体质,即体现着教育价值。有人认为行刑的本质是惩罚,而罪犯劳动是行刑的一种方式或手段,自然也体现着惩罚的性质。所以,罪犯劳动具有惩罚的价值。也有人认为,“在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主要是作为改造罪犯的前提和手段来运用的。对罪犯采用劳动改造的手段,就必须讲究经济效益。否则罪犯的生产劳动就难以继续。”[3]即罪犯劳动具有经济价值。但也有学者认为,“奴隶社会的罪犯劳动由于完全建立在惩罚和报复的刑罚思想上,因而是有明显的报应性;封建社会的罪犯劳动具有明显的压榨性;资本主义社会的罪犯劳动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二律背反性,而社会主义的罪犯劳动是建立在改造刑基础之上,改造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培养罪犯技能,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故而是具有改造性和造就性。”[4]更有人认为,如果罪犯劳动具有惩罚价值,那么行刑方式具有惩罚性是否加重了刑罚本身,而超越了刑罚本身的痛苦。我国的罪犯劳动具有矫正功能,教育功能,而不明显具有惩罚和经济功能。鉴于对罪犯劳动的价值存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然而矫正功能和教育功能具有一致性。所以笔者假定我国的罪犯劳动具有惩罚、教育和经济价值,以对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更好地进行分析。

2.2罪犯劳动价值假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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