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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立法完善诠释

摘要。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人民关注社会热点并加以评议的热情高涨,言论自由难以避免地出现言论过激现象,有的言论则影响了个别领导的“政绩”。诽谤罪由于立法的缺陷,成为公权介入的借口,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完善诽谤罪的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行使,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

关键词。诽谤罪;言论自由;立法;民法调整。

2009年2月初,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等标题在网上连发了6篇内容相同的帖子,称山东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

其三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3个加起来的浏览量为79。帖子发表后郭峰向当地警方报了案。2月8日,曹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月25日将段磊刑拘,4月4日执行逮捕,7月3日,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帖子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对段磊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1]。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诽谤”一词,由来已久。其原意为非议、指责过错,亦有毁訾谣言之说。《说文通训定声》言:“放言曰谤,微言曰诽,曰讥。”可见诽与谤之含义略有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可推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本罪属亲告罪,即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外,告诉的才处理。然而,由于诽谤罪的立法缺陷,网络发帖、品评时政或发贴举报官员,这种正常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却被控诽谤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背后更有公权的介入。公安机关对诽谤者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起诉,一旦媒体曝光后,案件就不了了之。如重庆彭水诗案、河南的王帅和师喜照案、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抓走女记者案等等。这种做法,既是对《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此,为了防止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2]。因而,笔者试图从宪法、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诽谤罪的立法缺陷,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

一、从宪法层面,看言论自由和诽谤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晴雨表。言论自由是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言论自由为重要的宪法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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