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基本原因剖析
【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贪污犯罪辐射规律
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2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
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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